质押与留置有什么区别?


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张三把自己的手表交给李四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这里的手表就是质押物,李四是质权人。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接着,说说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这时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一些明显的区别。在成立条件上,质押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也就是双方得事先商量好;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在占有动产的原因方面,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因为质押合同;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另外,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质押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等;而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