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杂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财产担保的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种情况。感觉它们有些相似,但又不太一样,特别是在复杂的业务场景下,更难区分了。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复杂质押和留置到底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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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和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设立条件、占有方式、标的物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设立条件。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通过签订质押合同来设立质押关系。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和乙约定将甲的一辆汽车质押给乙,这就是通过双方的约定来设立质押。而留置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有权留置该汽车,这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留置权。 其次是占有方式。质押是出质人将质押财产的占有转移给质权人,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实际控制质押财产。还是以甲向乙借款质押汽车为例,甲需要把汽车交给乙占有。而留置是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基础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就像前面提到的汽车修理案例,乙本来就是基于修理合同合法占有甲的汽车,在甲不支付修理费时,乙可以继续留置该汽车。 然后是标的物范围。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比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都可以进行质押。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通常有牵连关系,就像汽车修理案例中,留置的汽车是因为修理合同这一债权关系而被债权人合法占有的。 此外,在实现方式上也有不同。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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