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和不适用有什么区别?


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和不适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计算方式、税负均衡性以及适用人群等方面。 首先来看计算方式。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这里预扣率是根据收入情况分级设定的,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0%。而适用累计预扣法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额 - 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再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查找对应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从税负均衡性方面来说,不适用累计预扣法可能会导致税负在不同月份波动较大。比如某个月劳务报酬收入很高,按照不适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可能会适用较高的预扣率,缴纳较多的税款;而其他月份收入低时,预扣税款也少,整体税负不均衡。适用累计预扣法可以使税负更加均衡。随着月份增加,累计收入额和累计减除费用不断变化,预扣税额也会相应调整,避免了某个月收入集中导致税负过高的情况。 适用人群也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其中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累计预扣法,但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和不适用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