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案件法院一般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子的判决会依据多种因素来综合判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常见的几种情况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婚前一方购买且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子。如果是这种情况,该房子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全款买了房,房产证上也只有其自己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就归购买方所有。
其次是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这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例如一方用自己婚前的积蓄在婚后买了一套房,并且能证明购房款是其个人财产,那么这套房就属于其个人所有。
再者是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比如平均分配房屋价值或者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还有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双方父母分别出资 60 万和 40 万买房,那么在没有 其他约定时,夫妻双方按照 6:4 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屋。
最后是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的产权仍归产权登记人,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就像前面提到的婚后一起付首付、一起还贷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况,虽然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