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还有房贷,要房子的一方是否需要赔偿不要房子的一方?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是房子还有房贷没还完。我不想要房子,对方想要。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房子的一方是不是得给我一定的赔偿啊?具体是怎么个赔偿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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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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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如果还有房贷未还清,要房子的一方通常是需要对不要房子的一方进行一定赔偿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原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购买且尚有房贷的房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要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情况。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那么双方对房屋都有贡献。而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共同债务也需要进行合理分担。当一方选择要房子时,意味着其获得了房产未来的增值等权益,同时也承担了剩余的房贷还款义务。 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要房子的一方就需要对不要房子的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数额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比例、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等。一般来说,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不要房子一方这部分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子,首付双方共同出资,婚后共同还贷了50万,经评估这50万对应的房屋增值了30万,那么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一共是80万,要房子的一方就需要补偿不要房子的一方40万。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公平合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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