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还在还房贷的房子该如何处理?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是我们有一套房子还在还房贷。现在我们不知道这房子该怎么处理,是卖掉分钱,还是一方要房子继续还贷款?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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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对于还在还房贷的房子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 首先,我们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后共同偿还房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则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那房子本身可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要另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来处理房子。例如,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房子归一方所有,得到房子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要考虑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假设房子购买时价值100万,首付30万,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离婚时房子增值到150万,那么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就要进行合理计算并补偿给另一方。 要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指,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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