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贷该怎么处理?


离婚时房贷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多种情况来确定。首先要明确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直接影响房贷的承担问题。 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处理房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由哪一方继续偿还房贷,或者双方如何分担剩余的房贷。 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的话,法院通常会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将房屋判给一方,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偿还剩余的房贷,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通常是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偿还的贷款金额、未偿还的贷款金额等因素来确定。例如,房屋购买时价值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30万贷款,还剩40万贷款未还。此时房屋市场价值涨到了120万,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该方继续偿还40万贷款,并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补偿,比如(120万 - 40万)× 50% = 40万。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屋,那么可以将房屋出售,用出售房屋的款项偿还剩余的房贷,剩余的款项由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 如果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