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厂搬迁外地不补偿要跑路,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我们厂要搬迁到外地,可厂里压根就不提补偿这事儿,现在还一副要直接跑路的架势。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员工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该通过啥途径去争取应得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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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公厂搬迁外地且不给予补偿还要跑路的情况,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法律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迁移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情形,应事先征得员工同意,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比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补偿,员工可以委聘律师,向其详细咨询有关自身权益及维权途径的相关事宜。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再次,若经努力协商依然未能解决问题,员工有权向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合理且公正的赔偿款项。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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