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值班不给加班费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我在过节的时候被安排值班,但是单位没给加班费。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单位是违反了什么纪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想了解下这背后涉及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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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值班不给加班费,这可不是简单的纪律问题,更多的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额外报酬。过节期间,比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是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是休息的时间,也是劳动者与家人团聚、进行社会活动等的重要时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过节值班通常就属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过节值班不给加班费,这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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