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扣款不能超过多少?


工资扣款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过度侵害。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限制情况。 首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里需要解释几个概念。“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意思是由于劳动者自己的过错,比如工作失误、违反公司规定等,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方面的损失,像因操作不当损坏了公司昂贵的设备,或者因疏忽导致公司业务出现重大失误而产生经济赔偿等情况。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是指用人单位每个月从劳动者工资里扣钱的金额,不能超过这个劳动者当月工资总数的20%。比如劳动者月工资是5000元,那么每月最多扣除1000元(5000×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就是说如果按照前面的扣除方式,扣完后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比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再按前面的方式扣钱了,而是要保证劳动者能拿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比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劳动者月工资5000元,当月因本人原因要扣2500元,若扣除2500元后剩余2500元,是符合规定的;但如果要扣3500元,扣除后剩余15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时用人单位最多只能扣3000元,保证劳动者能拿到2000元的最低工资。 此外,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