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是怎么扣的?


病假工资的扣除问题需要结合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所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即便员工请病假,单位发放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次,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但该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病假工资的扣除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要考虑地方性规定和企业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对病假工资的扣除有疑问或认为不合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