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在我国是有明确规定和相应标准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一般来说,这个基数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约定的基数不能低于对应的岗位工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这个基数也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没有约定,那么就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这里所说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次,关于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系数。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就是前面所说的计算基数。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该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外,各地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实际计算病假工资时,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