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时间具体是如何界定的?
我在公司上班,和公司约定了每月15号发工资,但最近几次都没按时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拖欠工资,具体从哪天开始算拖欠,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不算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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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时间的界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一般原则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哪天发工资,那么就应当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如果到了约定的日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工资,那么从这一天开始,就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例如,约定每月15号发工资,但是到了15号,员工没有收到工资,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涉及到拖欠工资的问题。 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按照自然月来计算,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比如,1月份的工资,应当在2月底之前支付。 再次,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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