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企业申请破产时高管工资如何认定?
我所在的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申请破产了,现在涉及到劳动争议问题,特别是高管工资的认定。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高管工资认定有什么规定和标准,是和普通员工一样处理吗?还是有特殊的认定方式?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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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中,当企业申请破产时,高管工资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破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通过法律程序来清理债务和分配资产。劳动争议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产生的纠纷。而高管工资,就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里虽然提到了职工工资,但对于高管工资有特殊的考量。 对于高管工资的认定,通常不会像普通员工工资那样全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同时,在实践中,为了保护普通职工的权益,防止高管利用职权不合理地提高自身工资,对于高管工资超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而不是优先清偿的职工工资。也就是说,这部分超出的工资要在满足其他优先顺序的债权后,才能按照比例进行清偿。所以,企业申请破产时高管工资的认定,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平衡普通职工和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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