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时房产如何处理?


在新婚姻法,现在准确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离婚时女方就不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其次,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比如,女方婚前付了首付买了房子,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女方,但女方要给男方相应的补偿。 再次,如果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应平均分割。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夫妻婚后一起赚钱买了一套房,离婚时两人都有权利要求分割这套房子。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