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如何结算赔偿?
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现在还在养伤,不清楚这工伤期间工资该怎么结算赔偿。担心公司给的结算方式不合理,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工伤期间工资到底该怎么算,赔偿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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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资的结算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 首先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例如,职工受伤前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加上平均每月2000元的奖金和津贴构成,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就应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其次是评定伤残等级后的工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比例的伤残津贴,例如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会按照一定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在计算平均月工资时,如果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的,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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