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每天10块钱是否合法?
我找了份工作,处于试用期,公司说试用期每天就给10块钱。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工资设定有没有问题,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自己该怎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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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每天10块钱大概率是不合法的。首先来解释一个法律概念,试用期工资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有两个“不低于”要求。 第一个“不低于”是不低于同岗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意味着,假如正式员工在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每月3000元,那试用期工资至少得有3000×80% = 2400元,平均到每天(按照每月工作21.75天计算)大概是110元左右;要是劳动合同约定正式工资是每月5000元,那试用期工资至少为5000×80% = 4000元,平均每天约184元。 第二个“不低于”是不得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薪资。各地都有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比如某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800元,平均到每天(每月工作21.75天)大概是83元左右。如果试用期每天10块钱,远远低于这个标准,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以,综合来看,每天10元的试用期工资很难同时满足这两个法律要求,基本可以判断是不合法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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