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填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是在被威胁下签的,这份申请书还有用吗?

我在公司工作,却遭遇了不公平对待。公司方面用一些手段威胁我,让我填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我心里很委屈也很迷茫,不知道这份在威胁下签的申请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具体要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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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被威胁的情况下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通常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并非是劳动者真实意愿的体现。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然而,要认定该申请书无效并非易事。劳动者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比如,相关威胁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威胁行为存在的证人证言,或者有其他可以表明当时处于胁迫情境的相关证据等。如果能够成功证明,那么这份申请书就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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