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合理吗?
我最近找了份新工作,在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里有仲裁约定。我不太懂这方面,担心对自己不利。想知道劳动合同里这种仲裁约定到底合不合理,会不会限制我的权益,所以来问问大家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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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仲裁约定不能简单地说合理或不合理。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明确、公平的争议解决途径。如果随意约定仲裁管辖,可能会破坏这种法定的公平性,比如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约定对劳动者极为不便的仲裁地点等。 不过,如果是劳务合同约定民事仲裁,通常是有效的。但劳动争议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不同的概念。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合同。 从实际角度出发,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该约定,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双方选择了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如果约定的仲裁条款存在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加重劳动者责任等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劳动者在面对劳动合同中的仲裁约定时,要仔细审查,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可能带来的影响。若对约定存在疑问或认为不合理,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沟通。相关概念:(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仲裁管辖:确定哪个仲裁机构对特定争议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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