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员工主动离职后以欠工资为由要求赔偿金是否合理?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后来主动离职了。离职后才发现公司还欠我一部分工资没发,我现在想以公司欠工资为由要求赔偿金,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做合不合理,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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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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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主动离职后以欠工资要求赔偿金的情况,需要分情况来看是否合理。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赔偿金”则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给予劳动者的一种惩罚性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有所不同,经济补偿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而赔偿金一般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当员工主动离职,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并且员工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那么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如果员工主动离职时没有明确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作为离职理由,之后再以欠工资要求赔偿金,可能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因为法律要求劳动者明确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一法定情形来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主张相应的补偿权利。所以,员工在离职时一定要明确表达离职原因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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