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到三个月就被解雇,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在判断工作不到三个月就被解雇是否合理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劳动者出现这些情况,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就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否则也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要是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工作不到三个月的员工,员工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