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达成协议后又起诉是否可行?


在工伤达成协议后又起诉的情况是较为复杂的,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其可行性。 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赔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时,这就形成了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 通常情况下,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此时若一方反悔并起诉,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诉求。例如,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工伤赔偿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个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协议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或者存在胁迫行为,用人单位以威胁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协议;又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劳动者对赔偿项目、标准等存在错误认识;亦或是协议显失公平,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总之,工伤达成协议后又起诉是否可行,关键在于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