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社保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我每月工资扣除社保后,到手的钱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低。我不太清楚这样合不合法,我该怎么保障自己权益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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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的正常劳动,就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关于扣除社保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法,要分情况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而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并不在剔除范围内。也就是说,在计算最低工资时,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的。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之前,是达到或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即使扣除社保后实际到手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通常是合法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扣除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之前,就已经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就是不合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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