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支付最低工资是否合理?
我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了,公司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我结算工资。我觉得不太合理,毕竟我也为公司付出了劳动。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只支付最低工资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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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被辞退支付最低工资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最低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试用期工资有两个关键的限制条件。一方面,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另一方面,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如果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支付的工资仅仅达到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么这种支付方式就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若公司拒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2000元,你与公司约定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至少应该是5000×80% = 4000元,如果公司只支付2000元,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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