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否属于合作关系?
我公司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现在不太确定劳务派遣到底是不是合作关系。我想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劳务派遣在法律上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这样有助于我们公司在后续的合作中更好地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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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而合作关系通常是指两个或多个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通过协议等方式达成的一种联合行动的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表明劳务派遣中存在明确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使用。 合作关系一般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合作协议,各方在合作事项上具有平等的地位,按照约定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益。在合作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将自己的员工派往另一方工作并由另一方支付服务费用这种典型的劳务派遣模式。 所以,劳务派遣不属于合作关系。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强调的是劳动力的派遣和使用关系,而合作关系更侧重于合作各方之间的协作和共同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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