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辞职时约定半年保密期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打算辞职,公司提出要签一个带有半年保密期竞业禁止的条款。不太清楚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自己要不要签。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什么情况下无效,对自己会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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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约定半年保密期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竞业限制,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等,限制一些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不能开展有竞争的业务。保密义务呢,就是员工要对在工作中知晓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您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人员范围,并且满足下面这些条件,那么这个半年保密期竞业禁止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一是公司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您经济补偿;二是条款中关于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等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您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要是公司不给补偿,还要求您遵守竞业限制,这对您是不公平的。 要是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那些特定人员范围,那么这个竞业禁止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比如您只是公司普通的行政人员,平时接触不到公司核心商业秘密等信息,公司却要跟您约定竞业禁止,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概念: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保密义务:指劳动者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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