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原值和契税计征方法是否不一致?
我在处理房产相关税务时,发现计算房产税原值和契税的方法好像不太一样。我不太清楚这是不是正常情况,也不了解这两者在计征方法上到底有什么区别,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一下,让我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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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产税原值和契税的计征方法确实是不一致的。下面为你分别介绍这两个税种的计征方法以及相关依据。 首先说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这里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接着看契税。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综上所述,房产税主要是依据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或者租金收入来计算,而契税则是根据不动产产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价格差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来计算,二者的计征方法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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