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录用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我收到了一家公司的短信录用通知,里面写了岗位、薪资等信息。但现在公司又说不录用我了。我想知道这个短信录用通知有没有法律效应,我能不能依据它要求公司录用我或者给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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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录用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应,这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录用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内容要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短信录用通知如果明确包含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入职时间等具体内容,就符合要约的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当求职者收到这样明确的短信录用通知,并且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准备,比如辞去了原工作、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等,就相当于对这个要约进行了承诺,此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 如果公司在发出短信录用通知后又反悔,不录用求职者,这就构成了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求职者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因信赖该录用通知而遭受的直接损失,比如为入职而支出的费用等。 不过,要让短信录用通知具备更强的证明力,最好能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和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邮件等。同时,如果短信内容模糊不清,没有明确的岗位、薪资等关键信息,可能就难以认定为有效的要约,也就难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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