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确定本人工资是否按社保缴费基数?
我受了工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对本人工资的确定不太清楚。有人说按社保缴费基数来算,可我感觉不太对。我想知道工伤赔偿确定本人工资到底是不是按社保缴费基数,这里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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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的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并不完全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本人工资”的法律概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所依据的工资数额。 不过,实际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保,那么社保缴费基数和本人工资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会按照低于职工实际工资的标准来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就不能准确反映职工的本人工资。 当出现社保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实际工资的情况时,职工在工伤赔偿中就可能会受到损失。此时,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计算工伤赔偿。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工伤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所以,本人工资的确定应该以职工的实际收入为基础,而不是单纯依据社保缴费基数。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这是为了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保证工伤赔偿的公平合理。 总之,工伤赔偿确定本人工资一般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依据,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与职工实际工资相符。如果不相符,职工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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