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的“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中,“工资”的确定有多种情况。 首先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等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在这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且,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和恢复期间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两项工伤待遇涉及此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工资是指统筹地区由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可以查询到具体数字。 最后是本人工资。工伤职工伤残程度构成1至10级的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不同职工的工资差异,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 相关概念: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由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