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中本人工资与缴费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在处理赔偿的时候,听说赔偿标准涉及本人工资和缴费工资。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在工伤赔偿里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们有啥区别,又分别对赔偿金额有啥影响,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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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赔偿的范畴里,本人工资和缴费工资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工伤赔偿标准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作用。 首先,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比如,当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本人工资的上限就是5000×300% = 15000元,下限就是5000×60% = 3000元。本人工资是计算多项工伤赔偿待遇的关键依据,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就是以这个本人工资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其次,缴费工资是指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它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单位按照这个缴费工资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按照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由此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比如,职工实际月工资是8000元,但单位按照5000元的缴费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赔偿时,就会因为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导致赔偿金额减少,减少的这部分就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 总之,本人工资和缴费工资在工伤赔偿标准中各自有着明确的定义和作用,了解它们对于工伤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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