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方面好像不打算和我续签。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给我经济补偿金呢?如果是我自己不想续签,又会怎样?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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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的一段生活,也是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贡献的一种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就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 具体来说,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通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又分为两种情况。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工资待遇不变或者提高、工作环境改善等,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是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例如降低工资、增加工作强度等,劳动者因此不同意续签,那么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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