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不合格处理方法是什么?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签合同说有三个月试用期。现在快两个月了,公司突然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要处理我。我不太清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不合格是怎么规定处理方法的,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他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我又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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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一个阶段。当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是可以进行相应处理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理的依据,并且要明确告知劳动者。 这里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比如学历、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劳动者未能达到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时,通常的处理方式是解除劳动合同。不过,用人单位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劳动者。如果超过试用期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若用人单位确实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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