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双休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是一名普通上班族,平时工作特别忙,想了解下劳动法里对于双休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公司有时候会让双休加班,也不知道合不合法,所以想知道劳动法在这方面最新的规定是怎样的,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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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法对于双休有着明确的规定。双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休息日,是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的连续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每周双休制度,也就是周六和周日休息。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不过,有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比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双休的说法,但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得到保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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