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伤残。现在公司想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可我觉得应该保留劳动关系。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工伤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来保障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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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遭遇工伤并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时,法律对保留劳动关系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伤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能够在未来的生活中获得稳定的保障。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因为严重的工伤无法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种规定是为了避免劳动者因工伤失去工作后陷入生活困境。 其次,对于保留劳动关系后的待遇问题,该条法律也做出了详细说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因工伤而受到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损失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另外,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确保了劳动者在退出工作岗位后,仍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维持基本生活。 同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且,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使得劳动者在退休后也能享受相应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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