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入住的情况下物业费该怎么收?


在业主未入住的情况下,物业费的收取问题在实际中存在一定争议,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来说,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为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等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并非仅针对某一个业主的专有部分。即使业主未入住,小区的绿化养护、卫生清洁、安保巡逻等工作仍在正常开展,物业管理企业也为此付出了成本。所以,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有些地方会规定在业主未入住的一定期限内,可以适当减免物业费。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所以,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比例,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未入住物业费减免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合同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而当地有相关政策的,则按照政策执行;如果既没有合同约定,当地也没有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业主还是需要全额缴纳物业费。 如果业主对物业费的收取存在疑问或者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纠纷,可以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协商,了解收费的依据和标准。若协商不成,业主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等相关机构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