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购用于员工福利,所得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商品用于员工福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太清楚这部分需不需要视同销售来处理。想问下从法律规定角度,外购用于员工福利的情况,在所得税上到底要不要视同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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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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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是否视同销售是一个常见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理解“视同销售”这个概念很重要。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一种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以,当企业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时,商品的所有权属从企业转移到了员工,这种情况满足上述法规中视同销售的条件,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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