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拆迁评估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房地产拆迁评估工作程序是一套有着明确步骤和要求的流程,对于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评估机构的选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评估机构的选择能充分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一般来说,征收方会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就选定该评估机构;若协商无果,则按照事先确定的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来确定。 接着是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人员会到被拆迁房屋现场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拆迁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评估机构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常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的房屋,通过预测未来收益来评估房屋价值;成本法是按照重新建造该房屋所需的成本来评估。 然后是评估结果的公示与送达。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结果后,会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会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如果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疑问,评估人员会进行解答。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会向征收方和被征收人送达正式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最后是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处理。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会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应维持评估报告;若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