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能认定工伤吗,该怎么赔偿?


对于返聘人员能否认定工伤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是因为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不过,在特定情况下,返聘人员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如果返聘人员被认定为工伤,赔偿标准通常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执行。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医疗费是指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则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若不能认定为工伤,按照劳务关系,返聘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