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我已经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之前在工作中受了工伤。现在离职,单位说因为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给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不太明白,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块是怎么规定的,单位这么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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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就业补助金额。它主要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能有一定的资金来重新寻找工作或者适应新的就业环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并没有直接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一些地方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此有具体规定。例如,某些地区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法理上来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设立目的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再就业存在一定困难,需要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来保障其再就业期间的生活。而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通常意味着其进入了退休养老阶段,主要依靠养老保险等保障生活,不再面临再就业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区不支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因此,如果所在地区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那么单位不支付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若当地没有相关规定,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工伤保险的相关原则等来判断。你可以查询当地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以确定自己是否应该获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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