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职工工资总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负责公司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其中职工工资总额这一块不太清楚。不知道工资总额包含哪些部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一点,怕申报错误,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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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职工工资总额是一个重要的计算依据。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内容。 职工工资总额指的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通俗来讲,就是单位发给员工的所有与工作相关的钱的总和。它包含了很多项目,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这里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就与职工工资总额密切相关。计算公式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在实际计算时,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也就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确定。该规定明确了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为准确计算提供了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来统计和计算职工工资总额,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果申报数据不实,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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