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职最后一个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我打算离职了,现在到了最后一个月,心里有点慌,不知道这最后一个月在法律方面有啥要注意的。比如工资怎么算,年假还没休完咋办,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之类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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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职的最后一个月,有许多重要的法律事项需要关注。首先是工资结算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在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出勤天数,足额支付劳动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可能涵盖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例如,如果在最后一个月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一般来说,工作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次是年休假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在离职时,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小明在离职最后一个月,发现自己还有5天年休假未休,他的日工资是200元,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额外支付他5×200×3 = 3000元的年休假工资。 再者是工作交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但从用人单位的管理角度和劳动者的职业操守出发,劳动者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这不仅有助于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也能避免因工作交接不清而产生纠纷。例如,将手头的项目资料、客户信息等移交给接手的同事,并做好相关的说明。 另外,关于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证明是劳动者重新就业的重要凭证,上面应注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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