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居期间探视权该如何约定?

和另一半处于分居状态,孩子由对方照顾,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在分居这段时间里,探视权具体要怎么去约定呢?是自己和对方商量就行,还是有什么必须遵守的规则 ,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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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居期间,探视权的约定方式如下: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约定探望的相关事宜。也就是基于自愿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地点等主要内容进行商量。 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视几次,是白天探视还是可以带孩子过夜等具体细节 。实践中,探望方式主要有见面和交往两种。见面又能分为短期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地点定期看望子女,时间较短)和长期探望(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交往指的是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交流联络。 要是夫妻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孩子的意愿、双方的实际情况等作出合理的判决。同时,法律规定另一方有协助行使探视权的义务。要是出现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短期探望: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 长期探望: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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