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呢?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老是出些幺蛾子,像是拖欠工资、随意调岗降薪啥的,弄得我很心烦,感觉干不下去了。我就想知道,像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呀?具体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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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的本意,而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违约或者违法情形,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已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常见的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例如,公司要求员工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环境下工作,这就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几个月不发,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记录、公司通知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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