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哪条对自动离职作出了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想自动离职,但又担心会有法律风险。我想知道劳动法里哪条规定了自动离职的相关内容,这样我能清楚自己这么做合不合法,会有什么后果,希望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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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并没有直接对“自动离职”作出明确规定。但“自动离职”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可以从员工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去理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着更为详细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没有按照这个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岗,可能就会被视为类似“自动离职”的行为。 从法律后果上看,若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就离职,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导致用人单位在招聘新人、工作衔接等方面产生额外费用或遭受其他损失,员工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同时,用人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如果员工自动离职达到一定期限,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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