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需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要和部分员工签竞业禁止协议。我不太清楚自己是否属于要签的范围,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人需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呢?
展开


竞业禁止,简单来说就是一些特定人员在离职后,不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自己开展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这些人在公司中处于决策和管理层面,掌握着公司大量的核心信息和商业机密,比如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重要的投资计划等。他们一旦到竞争企业工作,可能会将这些机密泄露出去,给原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高级技术人员则是那些拥有专业技术和研发能力的人员。他们参与公司的技术研发项目,掌握着关键的技术信息和研发成果。比如软件开发公司的核心程序员,他们所掌握的代码和技术诀窍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他们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可能会使竞争对手快速掌握相关技术,从而对原公司的市场地位构成威胁。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范围比较宽泛,是指虽然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但由于工作原因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例如公司的销售人员,他们可能了解到公司的客户名单和销售策略;行政人员可能接触到公司的内部文件和机密信息等。只要他们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就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秘密,也可能被要求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不过,用人单位与这些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时,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