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为什么不支持加班费?


劳动仲裁不支持加班费,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证据不足是常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职工主张加班工资需准备相关证据。比如要先证明自己是该单位员工,像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作制度、工资标准等;其次要明确主张的加班时间,需搜集考勤记录,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负责考勤部门领导签字,其他证据还包括和加班相关的文字记录、审批表、业务记录等。要是没有这些证据,仲裁委很难认定加班事实,自然可能不支持加班费请求。 其次,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已经安排补休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若已安排补休,劳动仲裁就可能不支持该部分的加班费。 另外,一些特殊情况在实务中基本不能认定为加班,比如出差途中时间,出差在外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期间只是乘坐交通工具,并无实际进行工作,旅途中自由休息,一般不认定为加班;值班时间,它和加班工作性质不同,值班报酬无明确标准由双方自由商定,若被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也不存在加班费;还有主动加班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超过标准工时制或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工作的,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 相关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 值班: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轮流担任工作。 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