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未提前离职会扣除工资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家里突然有急事,没办法提前跟公司说离职的事,就直接走了。现在发工资的时候,公司扣了我一部分钱。我想知道,按照《劳动法》,公司这么做合理吗?未提前离职真的会扣除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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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离职程序有具体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如果劳动者未按照这个程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未提前离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只有当劳动者未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并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赔偿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但扣除的金额也有法律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或者扣除的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比例,那么这种扣除工资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所以,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公司扣除你工资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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