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尚未制定,但我国多部法律中都包含了反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首先,就业歧视通俗来讲,就是在招聘、录用、晋升等就业相关环节,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等因素,对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使得劳动者在就业机会或者职业待遇等方面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两条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的就业平等保障,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的歧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为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时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这体现了法律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诸多关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规定。比如,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遭遇了就业歧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