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下房款后原业主反悔不卖,买房人该如何处理?


当买房人支付房款后原业主反悔不卖,买房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首先,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买房人和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都会签订书面合同,这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业主收下房款后反悔不卖,属于违约行为。 如果买房人希望原业主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那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通常会审查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法院会支持买房人的诉求。 若买房人不想继续购买该房屋,或者房屋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交付(比如房屋被原业主另行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且已办理过户),那么买房人可以要求原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买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本金、利息,以及因为原业主违约给买房人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比如买房人在购房过程中支出的中介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买房人还可以要求原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